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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视点!败诉就注销公司,岂能逃避法律责任

时间:2022-11-23 16:13:54       来源:今日科学


(资料图片)

江苏南京薛女士在一教培公司工作,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并开具了病假条,休病假3天。但公司认为她是旷工,将其开除且不愿支付其当月工资。薛女士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期间该公司以薛女士装病旷工为由反诉其赔偿11万余元损失,理由是因其休假造成大量学员流失,致其无法经营,且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截至目前,劳动仲裁胜诉的薛女士未收到相关赔偿。

女员工休病假3天,被以“旷工”为由开除。面对劳动仲裁败诉需要赔偿,江苏南京这家教培公司竟然玩起了套路,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网友质疑称,只能说该公司挺狠,为了不给钱,直接注销公司。笔者认为,败诉就注销公司,岂能逃避法律责任,绝不能让“恶意注销”逃避责任的行为得逞,必须让其履行责任,并付出应有的代价。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日益便捷快速,这也为少数企业“注销”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这家教培公司为了不履行赔偿责任,玩起“恶意注销”的套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类似“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并非个例。少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劳动纠纷败诉后,为了逃避惩罚和赔偿,直接注销企业“躲猫猫”,给行政执法和强制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如此“恶意注销”行为,既钻了基层“放管服”改革的空子,让行政处罚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从而沦为一纸空文。

“恶意注销”行为,不仅挑战了法治权威性,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这股歪风如果不整治,效仿者将越来越多,导致更多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执行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类似违法行为。因此,绝不能让这种恶意行为得逞,必须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者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维护法治权威。

今年6月,江苏一家木业公司因环境违法,被处以罚款25.88万元的行政处罚。然而,该公司在尚未缴纳行政罚款的情况下,便偷偷注销了公司。这起企业通过“恶意注销”来逃避行政处罚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最终,申请机关依法申请变更了被执行人,法院对公司两名股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此时执行标的包括罚款,已高达51.76万元,翻了一倍。也就是说,两名股东“恶意注销”的行为,不仅没有逃避掉处罚,还加重了惩罚,到头来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恶意注销“拆了庙”,切莫让“和尚”跑了。一方面,即便公司已经注销了,执法机关也要顺藤摸瓜,揪出被恶意注销企业的责任人,责令其继续履行责任或接受行政处罚,使其机关算尽也无法逃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放管服”不能给恶意注销以可乘之机,相关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要打破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信息,与公司注销登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凡存在未接受处罚或履行完法律责任的,不予注销公司,从源头上治理类似恶意注销行为。总之,堵住企业“恶意注销”等漏洞,坚决不让违法企业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

来源:红网 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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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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