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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见习记者辛雨)11月1日,我国首部关于极端天气的地方立法《通辽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依法明确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对极端天气的职责和机制,让城市应对极端天气有了法治化、规范化保障。
《条例》共24条,在多次论证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当地极端天气定义:由市、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达到橙色预警信号的暴雨、暴雪、大风、寒潮、干旱,或者达到红色预警信号的冰雹、高温、沙尘暴等特殊天气。
明确极端天气范围后,《条例》从应对职责、应对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措施、善后恢复、法律责任六个层面,通过条款设计,着力解决在极端天气应对体制机制、应急响应、基层基础、支持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极端天气应对工作体系,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规定极端天气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和应急措施,对重点防控单位不正确履行应对义务、公民不配合实施设置法律责任等。同时,明确将极端天气应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落实应对责任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条例》将极端天气应对中好的经验与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填补空白、弥补缝隙,构建起极端天气应对工作长效机制,同时特别注重结合通辽实际,解决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