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红网 丁家发
近日,江苏苏州。某公司领导批评一员工“下班就走”,员工拒绝加班后在大群内回怼“PUA新员工,第一个是招那种家里面穷的不行,性格内向的应届生,第二个是招那种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没想到第二天这名员工就遭“光速”开除。该公司通报批评此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在公司内使用辱骂性语言,散布有损他人名誉、公司形象的言论”,并给予其开除处分。(5月18日 中国新闻网)
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之一。“下班就走”的情形,显然不是大多数领导愿意看到的,但下班之后,员工则有权拒绝加班。该员工在大群内回怼的言论,虽然有些激烈,但也反映了公司存在的问题。公司第二天“光速”开除这名“不听话”的员工,违法了吗?劳动者休息权不容侵犯,公司不能因此随意开除员工,如果公司劳动违法,就该付出相应的代价。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则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加班工作,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还要与工会进行协商,并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在此事件中,该员工“下班就走”,不愿意加班,无疑是自己的权利,对公司领导的批评,其心中肯定会有抵触和不满情绪。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拒绝加班的这名员工予以开除,显然与劳动法规相抵触。
再说,该员工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在大群内回怼确实有一些过激,但属于发牢骚的性质,基本上仍在“言论自由”范畴之内,公司过于放大和上纲上线,从而“找理由”做出了开除处分。殊不知,该员工回怼的言论,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该公司的“用人标准”,就是招“听话”的员工。试想,需要这份工作养活自己的大学生,以及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员工,他们大都担心得罪领导会丢掉“饭碗”,于是对领导的话“言听计从”,一般不会“下班就走”,叫“加班”也不敢说个“不”字,公司侵犯其休息权等合法权益,也忍气吞声不敢维权。这样的员工“听话”好管理,但在客观上也纵容了公司的一些劳动违法行为。
因而,一旦遇到“不听话”刺头的员工,公司便“杀鸡给猴看”,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开除。此次“光速”开除员工事件,或许就属于此类情形。当然,公司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要遵守,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甚至遭开除,是咎由自取,也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企业任性开除员工,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就要承担劳动违法的法律责任,给予被侵权员工相应的经济赔偿。此事件中,“光速”开除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该员工可以依法维权,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现代法治社会,员工权益的保障和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建立健康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一方面,公司应该建立公正的管理机制,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与互动,加班一定要征得员工的同意,不能任性随意开除员工;另一方面,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法治维权意识,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对各种劳动违法行为坚决说“不”。这样,才能构建平等、和谐的劳资关系。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