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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快资讯丨职场女性何时能实现“生育自由”?

时间:2023-03-01 13:10:22       来源:今日科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当下,“隐孕”已成为女性的一种不得已的职场生存策略。担心被降薪、辞退、影响试用期转正、升职加薪等,是很多职场女性选择“隐孕”的重要原因。在“隐孕”的另一端,是一些企业对于孕产期女职工可能带来的额外用工成本的担心。专家建议,三孩背景下,应建立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打造生育友好型职场环境,提升女职工生育意愿。(2月27日 上观新闻)

现如今,怀孕成了职场女性的“难言之隐”。公开,担心影响试用期转正、升职加薪;不公开,心里承受诚信压力。于是,“隐孕”才成为不少职场女性的一种不得已的生存策略。职场女性何时能实现“生育自由”?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歧视怀孕的职场女性,并制定 “土政策”限制她们生育,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纠偏。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制定限制生育 “土政策”,要么,给女性求职者设置不合理、不合法的入职门槛,如签订怀孕即离职等保证或协议书;要么,一旦女职工怀孕,如期转正、升职加薪不仅无望,还就有可能被辞退。用人单位如此做法,等于在给国家现行鼓励生育的计生政策“使绊子”。而许多女职工由于担心维权将被“炒鱿鱼”或遭变相辞退等,或在工作期间不敢生育,或选择“隐孕”,能隐瞒多久是多久。而许多女职工在合法权益遭侵害时,因怕麻烦、诉讼成本高等原因而放弃了维权,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见,法律赋予职场女性“生育自由”,而怀孕后被用人单位降职降薪甚至辞退,则属于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职场女性选择“隐孕”,折射就业歧视较为普遍。其背后原因值得反思,因为一旦女职工怀孕生育,企业要为遵守劳动法规而付出额外的用工成本。这种“国家请客,企业买单”情形,企业显然不情不愿,为节约用工成本,就会作出不同程度的“逃单”行为,比如,拒绝招聘已婚未育女性、怀孕即降职降薪,或逼迫自动离职等。国家法律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一味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无疑提高了雇佣女职工的用工成本,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增加了女性的就业困难。

笔者认为,落实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用人单位不能“使绊子”,但其用工成本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及时纠正企业限制生育等内部规定,对严重侵犯生育权、平等就业权的用人单位,予以严厉处罚和制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政府层面应该探索生育成本社会分摊机制,或由政府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用人单位财政补贴等方式,以减轻用人单位保障生育权的经济成本。这样,合理分摊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额外负担,促进用人单位主动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场女性才能消除“难言之隐”,真正实现“生育自由”。

来源:红网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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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用人单位 职场女性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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