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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家视频平台大量出现故意拍下孩子情绪崩溃哇哇大哭瞬间的视频,受到广泛关注。一些家长为了博取视频播放流量,竟故意惹怒孩子,或杀了吃掉孩子小心呵护的宠物,拍下其窘态和声泪俱下的样子。再加上轻松的配乐、搞笑的表情,制作成“萌娃搞笑视频”发布至网络平台。这类消遣孩子的视频拍摄,没有充分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和家庭教育的立法精神,显然不可取。
一方面,父母消遣孩子的行为折射出儿童的人格尊严没有得到充分尊重。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人格权和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表明,儿童的人格尊严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无论是公权力主体还是私权利主体,都应当尊重包括儿童在内所有个体的人格尊严。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要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父母消遣孩子并拍摄上网,一是表明家长并未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任意作出不符合不尊重儿童意愿的决策和行为;二是体现出家长对孩子存在掌控心理,未将孩子作为平等主体对待。这种不尊重儿童人格尊严的心态和行为,会打破儿童的安全感、满足感,不利于其心理的健康发展和亲子关系的维护。
另一方面,消遣孩子的行为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和家庭教育的立法精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都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和教育职责,要求父母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虐待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法更是进一步指出,父母在家庭教育的过程中要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实施家庭教育要“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对孩子进行消遣并将其上传网络,有可能伤害到孩子的情感,而且是负面的言传身教,涉嫌违反上述责任义务。
拍摄此类消遣孩子的视频博取流量,除了部分家长希望博得流量外,更多的是因家长缺少科学合理的教育理念和方式而造成的无心之失。政府机关应建立统一的网络平台信息监管系统,要求平台建立内容编辑负责制、视频内容审核机制等,加强对短视频内容的审核。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明确父母的责任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理念,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网络视频平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改善算法推荐技术,加强正向内容的算法推荐和弹窗推送,并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屏蔽处理,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隐私。优化设置“护苗客服”“未成年人相关举报”等功能,全面构筑未成年人防护体系。相关行业协会也应采取行动,及时更新视频内容标准细则,并针对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视频的问题,提出更为明确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指引。中小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父母存在消遣孩子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应当明确的是,谴责家长对孩子进行消遣与尊重家长教育孩子的自主性并不矛盾。正是由于家庭和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其他主体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和便利性,因此更需要提升其依法带娃的水平和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来源:中国教育报 蒋亢(作者系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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