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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齐超
近日,广西扶绥县的何女士在南宁不小心将一串金手链遗落,发现被男子韦某捡走,但韦某称将金手链随手丢弃了。随后,何女士将韦某告上法庭。崇左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拾到手链后,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承担80%的责任,赔偿何女士8376元。( 8月30日《南国早报》 )
不少网友都认为冤枉了韦某——他不该承担如此重的处罚。但是,法院是否冤枉了韦某?
拾到别人丢失的物品,该怎么办?耳熟能详的儿歌《一分钱》给了我们答案——交给失主,或者交给公安部门。从法律角度看,对于拾到遗失物,《民法典》第314条有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由此可见,韦某拾到金手链之后,应当交给失主,或交给公安部门。从情理上分析,拾到别人的遗失物,也应该归还物主,毕竟,拾金不昧是我们的传统美德,所以,我们应当毫不犹豫地传承发扬。
然而,韦某既没有交给公安部门,也没有妥善保管,而是将其随意丢弃,导致物主何女士损失了1万多元。被法院判赔,于情于理于法,都说得通。现如今,拾金不昧的光芒在一些人眼里黯淡了,他们拾到贵重物品,第一个念头就是据为己有。显然,这属于不当得利,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嫌疑。
另外,还有一些人捡到别人遗失的物品之后,虽然能根据线索主动联系失主,但向失主索要“感谢费”。如果失主不给就各种刁难,或者拒绝归还,这让“拾金不昧”的美德大打折扣,也与法律法规的精神相违背。一旦失主走法律程序,败诉的肯定是捡拾物品者。所以,向失主索要“感谢费”的行为,也不足取。
事实上,法律也没赋予拾得者过重的保管义务,但对于故意丢弃捡拾的物品,且给失主造成重大过失的行为,还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就比如本案的韦某。当然,法院判决时,肯定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到现实与情理,才能综合判决。也就是说,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不会误伤“拾金不昧”。
如果韦某对黄金手链视而不见,也不会有如此“横祸”;如果他真有拾金不昧的精神,主动交给公安部门,还能受到公众的赞扬。但韦某偏偏拾到之后,没有妥善保管,最后遭到被罚。所以,韦某拾到遗失物丢弃被罚的案例,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愿所有人都能遵循法律与公德,发扬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让这个世界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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