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的《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措施》中有7条支持措施,那么在具体操作中如何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具体的标准是什么?9月6日,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处长闫志金对此作出了详细解答。
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需要申报单位,按照年度备案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提交申请,经各市(地)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定义,黑龙江省确定了七条具体的备案标准:
一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应设在黑龙江省,且运营一年以上。
二是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经济发展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是具备灵活开放的内控机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四是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五是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
六是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如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等。
七是近3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比如主要收入来源方面,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要占其总收入的60%以上。事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数和财政拨款占总收入比例都不能超过30%。由单一主体投资建设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需对产业上下游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技术性收入中来自于出资方的比例不得高于80%。政策措施中关于国家高层次人才的范围主要是指两院院士、万人计划、国家杰青、长江学者等。